山东省港口条例
第四章 港口建设

第二十条

山东省港口条例 第四章 港口建设 第二十条 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港口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建设港口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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