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港口条例
第三章 港口岸线使用

第十八条

山东省港口条例 第三章 港口岸线使用 第十八条 在港口规划区内需要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港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期限、范围、用途、恢复措施等事项。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应当事先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港口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