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湖泊保护的宣传工作,定期发布湖泊保护的相关信息,建立公众参与的湖泊保护、管理和监督机制,对在湖泊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