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8-01-23 共 4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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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湖泊保护,维护湖泊功能,改善湖泊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湖泊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二条 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湖泊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湖泊保护实行名录制度。南四湖(南阳湖、独山湖、昭阳湖、微山湖)、东平湖和其他常年水面面积在0.5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以... 第四条 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湖泊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统筹兼顾、合理利用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实施保护的体制。 第五条 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湖泊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湖泊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有利于湖泊保护的政策和保障措... 第六条 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湖泊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交通运输、住房和... 第七条 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湖泊保护的宣传工作,定期发布湖泊保护的相关信息,建立公众参与的湖泊保护、管理和监...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八条 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防洪、水资源调配和生态环境改善的... 第九条 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九条 湖泊保护规划应当包括湖泊保护范围、防洪除涝与水资源调配要求、水功能区划以及水质标准控制、生态保护目标与措施、禁止... 第十条 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农业、林业、渔业、交通运输、旅游等部门,应当根据湖泊保护规划和保护需要,编制湖泊生态保... 第十一条 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十一条 湖泊保护规划和专项保护规划是湖泊保护、管理和利用的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划批准开发利用湖... 第十二条 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十二条 湖泊保护范围包括下列区域: (一)湖堤、护堤地; (二)根据湖泊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的区域,包括湖...

第三章 水资源与水域保护

第十三条 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与水域保护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维持湖泊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防止湖泊面积减少... 第十四条 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与水域保护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管理权限制定湖泊水量分配方案,合理安排生活、生产、生态用水。 第十五条 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与水域保护 第十五条 湖泊的水体水质应当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划规定的标准。承担生活供水的湖泊,水体水质应当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 第十六条 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与水域保护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湖泊水质标准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湖泊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 第十七条 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与水域保护 第十七条 在南四湖、东平湖以及承担生活供水的湖泊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已有的排污口,由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限期... 第十八条 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与水域保护 第十八条 在湖泊流域范围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禁止和限制开发建设的产业及项目名录。 在湖泊... 第十九条 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与水域保护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湖泊流域内城镇、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合理规划... 第二十条 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与水域保护 第二十条 在湖泊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排放未经处理或者虽经处理尚未达标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以及其他...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与水域保护 第二十一条 禁止填湖造地、围湖造田、筑坝拦汊以及其他侵占和分割湖泊水面的行为。 湖泊已经被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

第四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 第四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湖泊保护规划,组织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渔业、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 第四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二十三条 湖泊水位低于最低水位线时,不得擅自向湖外调水;确需向湖外调水的,应当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本级...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 第四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水利、渔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有计划地采取综合整治和...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 第四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划定湖泊渔业功能区,严格实行禁渔区、禁渔期和捕捞限额等制度,建立湖泊人工增殖放...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 第四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湖泊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禁止猎捕、杀...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 第四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湖泊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

第五章 合理利用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 第五章 合理利用 第二十八条 湖泊利用应当符合湖泊保护规划的要求,遵循科学、合理、适度、有序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 第五章 合理利用 第二十九条 直接从湖泊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依法办理取水许可。 第三十条 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 第五章 合理利用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湖泊保护范围内水工程安全。湖泊保护范围内的水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 第五章 合理利用 第三十一条 在湖泊保护范围内建设临湖、跨湖、穿湖、穿堤、跨堤工程设施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工...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 第五章 合理利用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湖泊保护规划的要求,划定用于种植、养殖的区域和...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 第五章 合理利用 第三十三条 在湖泊保护范围内从事旅游、体育、餐饮活动的,应当符合湖泊保护规划,并依法报经批准。设置的各类旅游景观、水上运...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 第五章 合理利用 第三十四条 在湖泊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 第五章 合理利用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防洪、资源保护及工程安全的要求,依法划定湖泊采砂、取土的禁采区和禁采期...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的...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南四湖、东平湖以及承担生活供水的湖泊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填湖造地、围湖造田、筑坝拦汊以及其他侵占和分割湖泊水面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湖泊保护范围内建设临湖、跨湖、穿湖、穿堤、跨堤工程设施的... 第四十条 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湖泊保护范围内有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水库加挂湖泊名称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纳入湖泊保护名录的,按照本条...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