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
第四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 第四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二十三条 湖泊水位低于最低水位线时,不得擅自向湖外调水;确需向湖外调水的,应当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并及时采取措施补充水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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