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 第四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 第四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二十三条 湖泊水位低于最低水位线时,不得擅自向湖外调水;确需向湖外调水的,应当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并及时采取措施补充水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