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 第四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 第四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划定湖泊渔业功能区,严格实行禁渔区、禁渔期和捕捞限额等制度,建立湖泊人工增殖放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和修复湖泊渔业资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