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 第四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 第四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水利、渔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有计划地采取综合整治和放养、种植有利于净化水体的生物等措施,加强湖泊湿地保护与修复,改善湖泊生态环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