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 第四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 第四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湖泊保护规划,组织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渔业、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障湖泊生态用水,加强湖泊湿地及绿化带的建设和保护,开展生态保护和修复,改善湖泊生态环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