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与水域保护
第二十条
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与水域保护 第二十条 在湖泊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排放未经处理或者虽经处理尚未达标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以及其他废液;
(二)向湖泊倾倒、填埋废弃物;
(三)堆放、存储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四)其他污染水质的行为。
(一)排放未经处理或者虽经处理尚未达标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以及其他废液;
(二)向湖泊倾倒、填埋废弃物;
(三)堆放、存储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四)其他污染水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