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与水域保护

第十九条

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与水域保护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湖泊流域内城镇、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合理规划建设雨水、污水单独收集设施,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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