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 第四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 第四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湖泊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禁止猎捕、杀害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禁止引进具有危害性质的外来动植物;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应当依法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