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 第四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 第四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湖泊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