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 第五章 合理利用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 第五章 合理利用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防洪、资源保护及工程安全的要求,依法划定湖泊采砂、取土的禁采区和禁采期,并向社会公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