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 第五章 合理利用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 第五章 合理利用 第三十三条 在湖泊保护范围内从事旅游、体育、餐饮活动的,应当符合湖泊保护规划,并依法报经批准。设置的各类旅游景观、水上运动、餐饮娱乐等设施,不得影响防洪和污染水体,并与自然景观相协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