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
第五章 合理利用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 第五章 合理利用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湖泊保护规划的要求,划定用于种植、养殖的区域和面积,确定种植、养殖的方式和规模。
禁止在南四湖、东平湖以及承担生活供水的湖泊内,采取人工投饵性鱼类网箱、网围等方式从事渔业养殖。
原有种植、养殖项目不符合前两款规定要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限期进行治理。
禁止在南四湖、东平湖以及承担生活供水的湖泊内,采取人工投饵性鱼类网箱、网围等方式从事渔业养殖。
原有种植、养殖项目不符合前两款规定要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限期进行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