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
第五章 合理利用

第三十条

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 第五章 合理利用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湖泊保护范围内水工程安全。湖泊保护范围内的水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实施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开发建设活动不得危害水工程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