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十条 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农业、林业、渔业、交通运输、旅游等部门,应当根据湖泊保护规划和保护需要,编制湖泊生态保护、渔业、航运、旅游等专项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