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八条
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防洪、水资源调配和生态环境改善的总体安排,对列入保护名录的湖泊(不含南四湖、东平湖)分别编制湖泊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南四湖和东平湖保护规划的编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南四湖和东平湖保护规划的编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