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十一条

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十一条 湖泊保护规划和专项保护规划是湖泊保护、管理和利用的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划批准开发利用湖泊资源和其他建设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划从事水产养殖、房地产开发、旅游资源开发等活动。
经批准的湖泊保护规划和专项保护规划不得擅自更改;确需修改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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