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与水域保护

第十三条

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与水域保护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维持湖泊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防止湖泊面积减少和水质污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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