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与水域保护 第十四条 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与水域保护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管理权限制定湖泊水量分配方案,合理安排生活、生产、生态用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