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与水域保护 第十六条 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与水域保护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湖泊水质标准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湖泊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湖泊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