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湖泊保护实行名录制度。南四湖(南阳湖、独山湖、昭阳湖、微山湖)、东平湖和其他常年水面面积在0.5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以及具有特殊功能的湖泊,应当纳入湖泊保护名录。
具体保护名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并征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拟定和调整,报省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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