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湖泊保护范围内有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