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防护用品、消防器材、车辆、通讯设备等,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险抢修预案,并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抢险抢修电话,向社会公布,并设专岗每天二十四小时值班。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抢险抢修电话,向社会公布,并设专岗每天二十四小时值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