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从事安全管理、作业和抢险抢修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或者作业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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