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在城市燃气管网规划范围内不得建设瓶组气化站;已经建成的,在城市燃气管网覆盖瓶组气化站供气区域时,其供气管网应当并入城市燃气管网。
经营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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