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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