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条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条 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燃气工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