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八条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八条 进行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设项目的,应当按照燃气专项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