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条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等部门编制燃气专项规划,按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需要变更燃气专项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