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未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未对用户安全用气进行定期检查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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