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降压或者停气时未提前公告或者及时通知用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