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用户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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