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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