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占压燃气输配管道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或者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