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未通过气源适配性检测的燃气器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