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活动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