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供气设备,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