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或者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