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居民装饰装修垃圾、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居民装饰装修垃圾、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