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1-09-30 共 4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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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 第二条 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 第三条 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生活垃圾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第四条 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生活垃圾管理... 第五条 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 第六条 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生活垃圾源头减... 第七条 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环境卫生、物业服务、快递、包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商业零售、旅游、餐饮、住宿等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通过制... 第八条 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鼓励、支持生活垃圾管理领域科技创新,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开发利用,提高生活垃圾管理的信息化、智能... 第九条 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和调查处理。

第二章 源头减量

第十条 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源头减量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 第十一条 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源头减量 第十一条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对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废弃物... 第十二条 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源头减量 第十二条 餐饮、娱乐、旅游、住宿等行业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列入国家限制一次性消费品名录的用品。 依法禁止、限制生产、... 第十三条 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源头减量 第十三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应当在用餐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明显标识,提示用餐人员适量点餐,避免浪费。 餐饮服务经... 第十四条 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源头减量 第十四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推广无纸化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机关、事业单... 第十五条 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源头减量 第十五条 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的...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十六条 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十六条 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 (二)... 第十七条 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十七条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应当标明统一规范、清晰醒目的生活垃圾类别标志,方便群众分类投放。 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 第十八条 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十八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按照规定的方式、时间和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 第十九条 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十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道路、广场、绿地、公园、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生活垃... 第二十条 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条 住宅小区、农村居住区建立健全社区、村党组织领导下,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等...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一条 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将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投放至指定收集点或者预约大件垃圾收集企业上门收集。 生活垃圾主管...

第四章 收集与运输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章 收集与运输 第二十二条 城镇生活垃圾由生活垃圾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收集、运输。生活垃圾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招标...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章 收集与运输 第二十三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和人员,车辆应当密闭、整洁、完好...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章 收集与运输 第二十四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改正;拒不改正的,生活垃圾收...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章 收集与运输 第二十五条 生活垃圾转运站内产生的渗滤液,应当集中收集、密闭运输至生活垃圾处理厂或者生活污水处理厂;就地预处理达到...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章 收集与运输 第二十六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收集、运输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对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实行...

第五章 处理与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处理与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七条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理与资源化利用: (一)可回收物由资源化利用企业回收利用; (二)...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处理与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八条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接收、处理生活垃圾,及时处置处理过...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处理与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九条 鼓励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餐饮企业以及有条件的社区安装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分散处理装置,就地处... 第三十条 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处理与资源化利用 第三十条 禁止单位或者个人将厨余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食品生产加工。 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处理与资源化利用 第三十一条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产生的飞灰,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危险废物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处理与资源化利用 第三十二条 本省实行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处理模式,利用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对集中收集的农村生活垃圾进行处理。 ...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处理与资源化利用 第三十三条 鼓励生产者、销售者采取押金返还、以旧换新、网购送货回收包装物等方式,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以及包装...

第六章 设施建设与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六章 设施建设与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 生活垃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区人口、地域、生活垃圾产生量...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六章 设施建设与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划许可、建设条件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六章 设施建设与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条 鼓励跨区域共建共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域统筹、设施共享...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六章 设施建设与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六章 设施建设与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条 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当编制生活垃圾处理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应急机制。 发生突发...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六章 设施建设与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 生活垃圾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 第四十条 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六章 设施建设与保障措施 第四十条 鼓励通过积分兑换、赠送分类垃圾袋等多种方式,促进单位和个人形成生活垃圾分类的良好行为习惯。 鼓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生活垃圾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生活垃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将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混装混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生活垃圾主管部门责令...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