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处理与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处理与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七条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理与资源化利用:
(一)可回收物由资源化利用企业回收利用;
(二)有害垃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处理;
(三)厨余垃圾采用制沼、堆肥、生物养殖或者高压脱水后焚烧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烧发电、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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