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章 收集与运输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章 收集与运输 第二十五条 生活垃圾转运站内产生的渗滤液,应当集中收集、密闭运输至生活垃圾处理厂或者生活污水处理厂;就地预处理达到排放标准的,可以依法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