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章 收集与运输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章 收集与运输 第二十六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收集、运输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对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实行预约或者定期收集、运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