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章 收集与运输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章 收集与运输 第二十四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改正;拒不改正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及时向生活垃圾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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