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处理与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处理与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八条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接收、处理生活垃圾,及时处置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
(二)配备符合要求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设备,并保持正常运转;
(三)建立处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运输单位等,并定期向生活垃圾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并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测设备联网,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将污染物排放数据实时公开。
(一)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接收、处理生活垃圾,及时处置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
(二)配备符合要求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设备,并保持正常运转;
(三)建立处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运输单位等,并定期向生活垃圾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并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测设备联网,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将污染物排放数据实时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