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处理与资源化利用

第三十条

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处理与资源化利用 第三十条 禁止单位或者个人将厨余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食品生产加工。
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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