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处理与资源化利用 第三十条 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处理与资源化利用 第三十条 禁止单位或者个人将厨余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