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处理与资源化利用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处理与资源化利用 第三十一条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产生的飞灰,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危险废物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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