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处理与资源化利用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处理与资源化利用 第三十三条 鼓励生产者、销售者采取押金返还、以旧换新、网购送货回收包装物等方式,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以及包装物进行回收、再利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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